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做了明确规定。
答: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0年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年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此后,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答: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校)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教代会是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地民主参与的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第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怎样认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包括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岗位的人员。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会议、提案、表决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构成的组织体系。
4、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教代会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由此可见,教代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答: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对校长向教代会做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应对学校的年度计划、发展与基建规划、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
(二)讨论并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后由学校颁布执行。
1.审议内容: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调整工资方案及奖酬金分配办法;医疗保健规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
2.上述内容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各代表团团长,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在代表团团长会议上讨论通过。讨论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若校长办公会议和教代会讨论结果有分歧时,校长要向代表团团长会议或代表大会作出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1.校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在任职期间,教代会代表对他们进行评议1—2次。
2.校教代会及各代表团可以对学校、系、处、部门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答:按照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原单位应及时补选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答: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被选举权,这是当选代表的基本条件。但是,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以保证教代会工作的质量。代表素质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2.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3.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政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各方面人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1.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代表大会开会方案和下届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等;
3.在教代会闭幕后,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4.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代表组的活动;
5.对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和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学校各级干部的评议;
学校工会与教代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教代会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两者性质、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关系又很密切。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执委会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各项工作。教代会与工会工作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