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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1-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主力军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决策方案,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步骤和程序为:

1.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熟悉业务的代表,就章程、规划、方案等进行讨论研究,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并将讨论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校;

2.学校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方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

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后颁布实施。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后由学校颁布执行。其步骤和程序为:

1.方案或办法初稿形成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同各代表团团长,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归纳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或办法初稿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3.学校相关部门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或办法初稿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方案或办法正式稿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大会通过,最后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后颁布执行;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牵头,召开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并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学校各类教职员工,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党外人士、少数民族、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校级领导干部和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应分配到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规定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届中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无特殊原因,每年3—4月应定期召开届中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群众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交大会通过的议题,主持大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各项活动。大会主席团可实行常任制。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按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组,在代表组基础上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1人,一般由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担任,也可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汇报讨论意见;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表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候选人一般由上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比应选人数多5%—10%的差额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委员预备候选人,报请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经与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成为正式候选人。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应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和各单位、部门领导与教师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同时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委员一般为25-29人,必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委员在任内调离本校或退休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2/3。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执委会的表决必须获得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福利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经执委会同意,也可以吸收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教职工人数的多少,都应依法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是本单位、部门分工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每3至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校工会委员会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职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视同出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