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首都女教授协会(Beijing Women Professo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首都各高等院校女教授,发挥智力优势和骨干作用,为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为科技进步和培训人才服务;关心维护女教授利益,增强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精神,提高女教师群体素质;加强首都女教授与国内外的联系,充分展示女教授的才华与贡献,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促进社会形成尊重人才,尊重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北京乃至全国妇女运动,努力成为培养优秀女知识分子的阵地和联系广大知识分子的纽带。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首都各高等院校女教授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共同提高。研究讨论有关妇女问题,促进妇女运动的新发展;
(二)组织首都女教授积极参与科技咨询、业务培训、知识普及、教育改革以及宏扬民族文化等社会活动,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三) 举办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与宣传、娱乐活动,展示首都女教授的风采,丰富和活跃女教授的生活,增进女教授的身心健康,发挥女教授的优势;
(四)加强同国内外妇女团体及其他有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并发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往来,为首都女教授走向世界创造更好的条件;
(五)反映首都女教授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教授的工作、生活、心理等实际问题,维护女教授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3、在本市从事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在北京市各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女教授(包括正、副女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
(四)北京市各高等院校均为本会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单位的女教授(包括正、副女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均为本会会员,不在个别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各理事单位推举1—2名理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理事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本团体设监事会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变更本团体的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资金等,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变更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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