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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04-2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和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颁发《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推行学校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情况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教代会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团结,增强凝聚力,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育首位,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流社会主义财经院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对校长向教代会做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应对学校的年度计划、发展与基建规划、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

(二)讨论并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后由学校颁布执行。

1.审议内容: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调整工资方案及奖酬金分配办法;医疗保健规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

2.上述内容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各代表团团长,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在代表团团长会议上讨论通过。讨论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若校长办公会议和教代会讨论结果有分歧时,校长要向代表团团长会议或代表大会作出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三)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1.校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在任职期间,教代会代表对他们进行评议1—2次。

2.校教代会及各代表团可以对学校、系、处、部门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学校领导和各系、处领导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方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开展“三育人”活动,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保证学校行政指挥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 属于学术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应由学术委员会处理,教代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通过决议,做出决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部门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我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

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

的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热心改革,勇于创新,对工作积极负责,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有敢于奉献的精神,有主人翁责任感,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不谋私利。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

(四)能自觉遵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热心“参政议政”活动,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定,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在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的同时,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构成。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执行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大会中心议题;大会闭幕期间,定期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批;将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向下届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一般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应由执行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执行委员会做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全体代表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系、处、部门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二名,分工会主席一般应兼任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代表团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外,还要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执行委员会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报请党委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中央财经大学首届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各系、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召开本系、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推动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今后国家及上级机关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精神有不一致的地方,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