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规则 > 内部资料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学校修订了原《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校党字〔2012〕19号),并经第六届教代会执委会第14次会议讨论、第六届党委第4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7年1月3日

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主力军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反映教职工集体意愿,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公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五条 教代会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教代会。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落实教代会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职权及行使程序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及反馈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要完善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制度,采取恳谈会、协商会、教职工议事会、民主管理接待日等形式,建立学校职能部门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小组长牵头,召开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并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10%左右。代表是教代会的主体,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适当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探索吸纳非事业编制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形式。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规定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民主意识和议事能力。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校工字〔2016〕23号)进行。选举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构成比例、选举办法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各基层工会根据选举办法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二级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当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1人,由所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一般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也可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汇报讨论意见;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完成教代会执委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撤换和增补本单位代表意见,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审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少的名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根据缺额数和代表性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补选: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现任领导、各部门各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

(一)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2.确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向正式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

4.拟定会议日程、议程,提交执行委员会通过;

5.起草教代会工作报告,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6.提出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建议名单及产生办法,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会议选举;

7.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8.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9.学校工会于会前一个月将学校筹备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上报上级工会审核、备案。

(二)换届大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组织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执行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6.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三)换届大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听取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专题报告;

4.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工作报告;

5.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7.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所做出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8.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9.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10.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11.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教代会届内年会

(一)届内年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会议的日程、议程、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着手进行筹备工作;

2.起草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并于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3.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4.征集提案并进行归纳、整理;

5.校工会提出申请,学校党委发布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二)届内年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一般由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听取代表调整、撤免、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5.通过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三)届内年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审议教代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6.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就会议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7.必要时,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8.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教代会每5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方案,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群众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基础上,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筹备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教代会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表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一般由上届执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名单,按照比应选人数多5%—10%的差额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预备候选人,报请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经与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教代会执委会应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执委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委员在任内调离本单位、本校或退休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执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议前向秘书长请假;须经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执委会成员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主动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并督办,会议纪要送达学校各位领导。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经全体会议通过,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其日常工作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和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执委会同意,也可以吸收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的选举规则、程序事项的表决规则、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结合学校实际,通过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调研、听证等制度,形成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完善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提案评选、代表培训、检查评估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及执委会委员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教职工人数的多少,都应依法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制度或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是本单位、部门工会。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兼职的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教代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视同出勤。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校党字〔2012〕19号)同时废止。

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